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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10 18:20:34 浏览:119 次

总结就是,微信群并非“私域”旺财国际官网,若该群及群内相关言论查证属实,相关发言者的民事责任肯定是逃不掉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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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这个数字化时代,微信群带有显著的“公共属性”。法律早已明确,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上辱骂、诽谤他人,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对每一位网民来说,必须时时牢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一次转发、一条评论,看似微小,但当恶意累积成千上万次,就可能产生质变。所以,我们需要真正认识到网络暴力的严重危害,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绝不当谣言的传声筒、暴力的扩散器,真正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在法律上,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且被社会大众所知悉。行为人采取捏造、歪曲事实,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方式贬损他人名誉,造成被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训练中心已经就全红婵遭网暴一事报案。这就意味着,施暴者还可能要面临刑事处罚。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最有可能触犯的是侮辱罪。

治理网暴,最终还是要回到法律轨道上。那么,对全红婵实施网暴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更进一步,近年来网暴他人屡禁不止,我们该如何更有效地抵制和打击网暴行为?

倘若司法机关调查后,认定对全红婵的网暴言论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施暴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对网暴者的惩戒,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被害者已经受到了伤害。所以,我们还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多管齐下,从源头减少网暴行为。

前述人员实施的侮辱行为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旺财国际官网,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微信群也是公共空间

传统的侮辱、诽谤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刑法将此类案件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

一段时间以来,跳水奥运冠军全红婵频频遭受网暴。不久前,她在接受采访时谈及被网暴的经历,忍不住哽咽:“不要再骂我了,不要骂我家里人,不要骂我朋友。”

所以,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三条规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不会因所谓“动机正义”免责。只要存在捏造事实、辱骂他人的行为,造成他人名誉贬损的,则构成侵权,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暴力所涉侮辱、诽谤行为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对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来说,要坚决摒弃“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认真对待每一起网暴案件。对于故意制造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的行为主体,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受雇佣参与的网络水军以及情节轻微的参与者,应当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对于随手转发的“吃瓜群众”,则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

4月8日,全红婵所在的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发文称,就她遭受网暴一事,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也就网络上出现针对全红婵等跳水运动员的网络暴力、恶意攻击及不实信息发表声明,表示坚决抵制畸形“饭圈”文化,对任何网络暴力和恶意攻击行为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侮辱他人可能要坐牢

此外,作为网络群组空间的提供者与管理方,群主及管理员负有法定的管理义务,应制止群内的违法行为,如果存在纵容、默许的情况,则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近期网络热议的消息称,全红婵遭网暴事件可能涉及一个微信群,其规模达200余人,群公告明文标注“禁止攻击其他运动员(全红婵除外)”,群内长期存在针对全红婵的侮辱性外号与人身攻击言论。

除兜底项外,《指导意见》列举了网络侮辱、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四种具体情形,分别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打击网暴需加强源头治理

对各大网络平台,不能任由其“美美隐身”。当前,网络暴力往往发酵于各大社交平台,可一旦事情闹大,平台就会以避风港原则作为“免责”条款。但是,今天的各大网络平台不仅是展示窗口,更是通过算法推荐、创作激励等方式,积极引导内容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只提“避风港”原则旺财国际官网,有意无意忽视相伴而生的红旗原则,无疑是在逃避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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